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作者:zhejianggongye | 发布时间: 2019-08-12 | 31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9 11:16 浏览次数:162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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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建设的若干意见

 

新政发〔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建设,着力构建创新生态最佳县,为“两个高水平”新昌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2.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推动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重点研发专业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研发专业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其配套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上级专项资金1:1配套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后,每家奖励5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比上一年度增长部分,根据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照实际增额的10%、15%、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集团公司)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二、加大产品开发技术攻关

6.鼓励申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紧扣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坚,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实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对列入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大科技专项的,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攻关。经招标或择优委托,每年设立10个高新技术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后,对承担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每年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下同)中选择10个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对项目团队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8.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

三、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9.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设立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与大院名所科技人才对接、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共建创新载体等。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

10.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来新昌设立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的,每年给予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我县企业、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

11.促进高校院所成果落地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运行经费。设立在我县的技术转移中心(联盟)的专职人员,促成科技成果落地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给予5000-50000元的奖励。引进落地对新昌产业发展前景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2.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围绕“一个产业建一个综合体”目标,谋划建设轴承、纺机、胶囊、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等五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创建成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每年给予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连续扶持3年。

13.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市级星创天地,每家奖励5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获得省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4.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奖励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成成果在我县转化落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推进科技创新券在县域范围内通用通兑。推进公共检测平台市场化改革,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检验检测实验室开放,按其对外实际检验检测费的1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为3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出台提供“创新券”服务的实施办法,具体由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

五、打造创新生态最佳县

15.强化一把手抓科技的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科技工作在两大省级园区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低于30%,把科技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园区主任述职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16.切实抓好“五支队伍”建设。配优配强科技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园区要落实专职科技工作人员,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工作队伍;鼓励企业推行首席科技官制度,领衔科研项目实施,赋于科研团队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深化科技指导员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分解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加强中介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培育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房租补贴;加强专家队伍建设,设立人才基金,进一步完善引才用才育才政策,大力扶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外国专家工作站、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

17.完善科创金融体系。设立专项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办法,支持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投贷联动业务。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按实际支出额50%给予补助。支持开展专利保险和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保险,对企业投保发生的保险费,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3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8.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 2万元。属职务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每项奖励2500元,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每项奖励1500元。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的授权。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6年、9年、15年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5000元、11000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且专利人为我县法人或自然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30件以上(含3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我县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0.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深化全创改革试验区建设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于违背科研诚信单位或个人,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附则:企业享受本意见中的相关奖励补助不与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挂钩,如规上企业当年度无R&D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所涉内容与原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涉及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由科技局牵头负责制定。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