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加强向国内外同行的开放与交流,加快培养人才,多出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设立“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开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研究院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支持本研究院学术研究领域相关的交叉学科和新思想、新概念、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条 研究院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研究院平台建设经费。
第二章 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第四条 根据研究院发展方向和重点,结合研究院已有的研究方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研究院向科研单位公开发布。
第三章 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直接从事研究工作、具有讲师(助研)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项目获得批准后,课题负责人为我室客座人员。
第六条 申请者在“指南”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开放基金“申请书”并报送研究院。
第七条 研究院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预评审筛选,报请学术委员会委员最后评定,择优录取。由研究院向申请者下达开放基金批准书。
第八条 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应编制研究计划书,于一个月内报研究院备案。
第四章 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课题执行中,研究院负责全面管理,做好协调工作,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计划实施并接受研究院管理。
第十条 研究院开放基金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到申请者所在单位,按申请者单位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另一部分需要在研究院使用,经费不外拨。开放基金经费主要用于和开放基金相关的材料费、测试费、资料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内容。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学生)来我研究院工作,可以和我院人员合作研究或利用研究院公共设备。
第五章 课题的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负责人必须按时向研究院汇报科研年度小结。包括科研活动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困难和问题,以及经费使用情况与计划。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完成时,必须按时写出课题结题报告,向研究院登记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经考核没有完成以上要求的,今后不能继续申请研究院开放基金。
第十五条 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进行时,经研究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