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zhejianggongye | 发布时间: 2019-02-20 | 1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专利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以及《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建立推动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运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

1.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

2.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

3.近三年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4.   近三年没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行为;

5.经营状况良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件以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

6.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基础项评分达60分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发展概况和专利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企业专利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实施、运用以及保护情况;

3.有效专利清单,近三年企业申请专利清单、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4.企业销售、利税情况表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利税情况表(需提供审计报告或分析报告);

5.其他《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到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受理。

第三章    评审及管理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1.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2.   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评审实行百分制,依据得分高低择优评定;

3.经评审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予“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4.市专利示范企业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期满后,除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外,其余须重新参加认定。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

1.根据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2.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创新激励制度和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为示范企业培训业务骨干,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3.组织举办示范企业的交流、培训活动,推广示范经验,扩大示范影响,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利示范工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以及有关专利应用、转化实施项目计划。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推荐市级以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优先安排专利人才培训、专利法律咨询、专利信息服务以及参加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撤销“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对认定后不能按要求开展专利示范工作或出现较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经调查核实,撤销“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企业有偷税漏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违法等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撤销“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五条   依据第十三条规定被撤销“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或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绍市科〔20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