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zhejianggongye | 发布时间: 2019-02-20 | 16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推进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审核、推荐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和督查,指导协调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由绍兴市科技局负责开展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zjsti.gov.cn,注册企业账户,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同时向所在区、县(市)、市直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由企业直接填写《绍兴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向所在区、县(市)、市直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审核、推荐。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绍兴市科技局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公示认定。绍兴市科技局将拟认定的绍兴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企业发文认定。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与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同步申报并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优化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择优给予通报表彰、推荐为省、市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等相关荣誉奖励。

第八条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科技部门要加大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提升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视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研发设计队伍和高级技工队伍建设,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引导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成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要对辖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抽查,掌握了解总体情况,按照“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的要求,实施科技型小微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开展精准服务和指导,推动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已认定的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型小微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情况报表,从而被取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