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员工考勤管理条例
来源: | 作者:zhejianggongye | 发布时间: 2019-01-07 | 19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严肃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下简称研究院)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优化研究院的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研究院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研究院全体常驻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上班时间及指纹管理规定

  1.上班实行五天工作制,具体上班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2.全体员工一律实行每一天上下班4次打卡制度。

具体打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在上班时间9:00和13:30前,下班时间12:00和17:00后打卡;

3.上班时间因个人原因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进行处理。

第二条  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惰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在工作时间后打卡的视为迟到。

  A 在上班时间后1个小时内打卡,视为迟到。迟到次数每到达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B 在上班时间超过一个小时打卡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C 注意事项:员工迟到,进入研究院时也务必打卡,否则无上班记录,按旷工处理。

  2.早退:在下班时间前打卡的视为早退。

注:每人每月能够有三次迟到的机会不予计算。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月累积旷工超过六天,由院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辞退。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研究院半小时以上,脱岗一次罚款50元。

  5.惰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玩游戏、看电影、上网购物等,惰岗一次罚款5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职责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公出

公出:指因研究院相关业务及事务外出。如客户拜访、会议、培训、出差等。公出视为出勤状态。如因公出原因无法准时到达研究院上班,须电话告知研究院办公室主任,并公出后补《员工外出登记表》。

  1.员工公出应至研究院办公室主任处据实填写纸质版的《员工外出登记表》并经副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2.研究院办公室应于每周一汇总《员工外出登记表》,以备考勤之用。若每周内研究院办公室未收到相关材料,上述状况视为迟到/早退,旷工等按相关规定处理。若虚造外出理由,一经发现,按旷工进行处理。

3.派遣单位分配员工正常工作上课,按实际授课天数作公出处理,一周不能超过两天。

第四条  考勤核对

  1.院办公室在每周一上午12:00前将《员工外出登记表》核对统计并公布,如外出信息有遗漏或错误请在每周一下班前,进行补充,未按时补充,按截止时间前的信息进行统计。

2.每月1日,院办公室汇总上月整月的考勤结果,发给各部门进行核对,并在2日时间内反馈问题,以便及时调整。如未反馈则按统计的结果进行处理。

第五条  处罚金处理

  迟到与旷工等的处罚金,纳入研究院公益经费中。(研究院公益经费主要用在奖励满勤的员工,由综合事务部统计并通告)

 

第三章 请假管理规定

假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前六种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第五条  事假

事假:指因私事本人不能到研究院上班而申请的假期。

  1.一天(含)以内事假应在请假前申请,经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后,交院办公室报备。

  2.两天(含)以上事假至少提前两天申请,经院办公室主任以及副院长批准后,交院办公室报备。

3.员工请事假,事假按实际请假时间扣罚薪水,请假时间按半天做为单位计算。员工每月可有两个半天的免罚事假,免罚事假只能当月使用。

4.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除去免罚事假),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病假

病假:因本人生病需治疗或休养而申请的假期。

  1.若无法提前请假,须在当天上班10分钟前通知院办公室主任,并于病愈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单》及相关资料至院办公室。

  2.一天(含)以内的病假,可不带给病假证明;连续两天(含)以上的病假,需要带给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或正规发票;病假时间以证明或发票上是日期为准。否则按事假计。

  3.员工请病假按相应时数扣除基本工资的60%。

4.连续请病假时间15天以上的另行处理。

第七条  婚假

  1.因本人结婚且到达法定年龄而享受的假期。一般婚假3天(日历日),最迟应在休假后上岗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出示结婚证,否则按事假计。

  2.结婚证在员工入职后登记领取的,方可申请婚假;婚假应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使用,逾期无效。

3.婚假应为连续的假期,不可分开请。

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第八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产假&陪产假

  A 贴合国家计划的规定女员工可享有产假98天(包含产假期间的周末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申请产假需带给医院的相关证明,且不得分开使用。

  B 女员工怀孕第1—8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怀孕第8个月以上,可享受2天产检假;天数能够是当月累积的1天或者2天;申请产检假需带给医院的相关证明,未带给者按事假进行处理。

C 男员工给予10天陪产假,陪产假不得分段享受;最迟应在休假后一个工作日内出示子女出生证明,否则按事假计。

  2.产假薪资

  A 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改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研究院补足;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B 生育的津贴月数:顺产补三个月津贴,难产可再补半个月津贴。

  C 女员工因晚育与领取独生子女证延长的产假,生育保险未支付生育津贴的部分,按女职工产假前基本工资由公司支付。

D 生育津贴由员工个人向社保中心进行申请。

  3.产假续假

  A 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因个人原因要延长假期的,按事假进行处理,续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停薪留职进行处理。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研究院审批后执行。

  B 停薪留职期间,研究院不终止社保关系,但研究院与个人缴交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C 产假与停薪留职期间应缴交的社保费用,应在产假前一次性缴足。

4.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女员工产假复职后,需要补差工资的,应带给“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对单”复印件,院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差处理。

第九条  丧假

1.因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有赡养关系亲属身亡而享受的假期。丧假假期由副院长批准,根据员工实际状况酌情给予5-10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能够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第十条  工伤假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带薪年假

  1.凡在研究院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假,带薪年假期间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连续在研究院服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经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员工享受的年休假能够根据需要一次休完,或者分次休。由个人提前申请,由研究院统一统筹安排。

  4.带薪年假不可跨自然年(截止到每年的12月31日)安排。当年未休完的,不累积到次年假期内。

带薪年假使用周期:从折算后第一年的自然年(新历年)第一天(1月1日)开始起算,至自然年(新历年)年末最后一天(12月31日)定义为一年年休假的使用周期。

第十二条  如研究院发现假期证明不合格的将视为事假并扣除该员工当天相应工资;如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假期较长的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假满回研究院后需到院办公室报到并销假。

第十四条  请假打卡

请假离岗前应打下班卡,请假到岗后应打上班卡。打卡时间应与请假条的时间一致,如出现考勤空白,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请假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1.事假、病假:1天以内由院办公室主任批准;2-7天由主管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由院长批准。请假手续送院办公室备案。

2. 其它假别由院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并送院办公室备案。

3.所有假别都务必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状况务必来电、函请示,并于假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六条  全勤奖励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励300元。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研究院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院最终解释。本条例中与国家相关法规相冲突的条款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