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zhejianggongye | 发布时间: 2019-01-07 | 23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提高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下简称研究院)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研究院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新昌县和研究院相关经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指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研究院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研究院备案。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都必须全额进入研究院帐户,由研究院财务部管理、核算和委托第三方审计监督。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本管理。科研经费到达研究院后,由财务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财务部办理建档手续。

第七条  研究院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部分重点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县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具体按《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支出,在纵向经费中支出时,总额不得超出差旅费预算。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举办会议前,须向研究院提出会议申请并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研究院财务部门按审批的限额报销会议费。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手机通讯费用在横向经费中开支。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仅限参加横向课题成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符合纳税条件的,由研究院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原则上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十一)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支出应控制在到款经费的30%以内。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外,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二)绩效费(或激励费):指研究院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用于课题组人员激励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绩效费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绩效费以合同为依据执行。

(十三)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研究院按国家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研究院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等纳入间接费用范畴)理费纳入研究院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研究院项目检查员定期检查进度,如检查项目进度落后于项目进展计划,经警告后再检查仍无完成项目进度,研究院有权终止项目继续实施,项目经费除去已用于项目实施的,其余退回给项目委托单位。

结题费指横向项目合同完成验收后项目经费中剩余经费。结题费的60%划拨给项目负责人分配。结题费的40%由研究院分配给项目进度检查员及研究院的项目风险金。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经费中谋取私利;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中约定由外单位承担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等工作的,部分科研经费可以转入协作方,但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合同特别规定的除外)。经费转拨须经研究院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须按规定进行采购。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和委托加工的设备,按横向科研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必须及时结题。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会计资料编制财务决算表,经研究院领导审核,财务部签章后报有关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填写“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书”,经研究院财务部审核后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院财务部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入帐、偷税等各类违法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研究院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最终解释。本办法中与国家相关法规相冲突的条款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附:管理费、劳务费分配比例表

项目类型

管理费

劳务费

纵向科技项目

国家级项目

按合同

按合同

省部级项目

按合同

按合同

市县级项目

5%

≤20%

横向科技项目

50(含)万元以下部分

5.5% 

预算

50—100(含)万元部分

3% 

100万元以上部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