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浙江工业大学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江工业大学人才派遣制度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下简称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院人员招聘、聘用及日常管理。新进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对于科研建设急需引进的人才上报院务会领导集体审批并另行办理。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于上一年底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新一年度岗位招聘需求计划,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各部门招聘需求计划进行汇总,经院务会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 经审批同意的招聘计划办公室在各大学校、新昌县人才人事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基本条件,招聘程序,招聘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相关政策及待遇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办公室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办公室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同时由办公室组织用人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初审, 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三)办公室成立由院领导、用人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面试考核小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面试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提出拟聘人选;
(四)经院务会研究讨论后,将拟聘人报院长审批。
第四章 人员报到
第七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办公室报到。报到时须持以下材料:
(一)最后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员工是二次就业,须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第八条
(一)录用员工可将档案转入研究院,由院里统一寄存在新昌县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暂缓办理。对二次就业的员工须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二)所有应聘员工必须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职称的原件到办公室校验,并扫描存档,否则视为拒聘;
(三)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报到当日,办公室应向新职员介绍研究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与其签订《试用协议》和《保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研究院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第十条 新员工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部门报到,并安排工作;办公室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确定员工职级。
第五章 试用
第十一条 兼职人员不设试用期,新聘专职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新员工试用期间按研究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二条 新聘专职人员试用期的考核。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填写《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考核结果由行政班子讨论确定,并决定录用结果: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第十三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填写《聘用审批表》报请办公室、院领导批准。
(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综合办提交《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经院领导批准后,直接辞退。
第六章 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研究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拟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办公室发给《聘用合同》和《保密协议》,由院领导与其签定《聘用合同》和《保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十五条 首次聘用的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均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研究院可根据需求,与已有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兼职劳动合同。兼职劳动合同人员的薪酬、管理方法与研究院自行协商,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和《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考勤管理制度》等。
第七章 聘期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研究院的工作安排。根据" 谁使用、谁负担、谁负责" 的原则,由用人部门协助办公室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各用人部门将年底考核结果报院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续签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一)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聘期结束前一个月,用人部门根据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表现提出续聘申请,经院办公室汇总,院务会通过报院长审批后,院办公室办理相关续聘手续。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聘期结束前一个月,用人部门应向办公室提出解除/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申请,经院办公室汇总,院务会通过报院长审批后,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薪酬
研究院员工(包括院长及研究院招聘人员)薪酬按《新昌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与考核结果执行,薪酬不低于新昌县最低工资标准。研究院为员工购买的各项社会保险(如派遣单位已为员工购买,则研究院不再重复购买),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研究院统一按标准代缴。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院有关规定加强人员聘用管理。未按招聘流程批准以及为履行相关手续擅自聘用人员的,一律视为非法聘用,研究院不予认可,并将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因人员聘用不规范或非法聘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各聘用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须受聘满二年方可提出进修申请,并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进修须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进修费用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负有保密义务, 受聘期间为完成项目组科研任务或主要利用研究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研究院对其拥有知识产权。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各部门和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聘人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面试、考试或聘用资格; 对违反本制度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聘外国国籍高层次人才等相关人员,另行商榷;其他用工方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研究院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研究院最终解释。本制度中与国家相关法规相冲突的条款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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